原告孙**与被告许**、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许**支付孙**代为垫付合投资款结算金额369,6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133,056元(以369,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止);2.判令罗**支付孙**代为垫付合伙投资款结算金额209,76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75,515(以209,7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3.判令许**、罗**依法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2016年1月21日,孙**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许**支付孙**代为垫付合伙投资款结算金额24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暂计461,352元(分段计息:第一段,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第二段,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垫付本息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2.判令罗**支付孙**代为垫付合伙投资款结算金额204,54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暂计343,051元(分段计息:第一段,以204,54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本文书还有5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