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以下简称b乌海分公司)、b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屠**、内蒙古d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内蒙古c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5)内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a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屠**、b乌海分公司、b公司、d公司、c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存在部分错误,d公司与屠**针对案涉项目系合作、合伙关系,一审判决在认定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又对该协议的内容意思表示作出了错误...(本文书还有16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