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公司”)、朱*、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广西某公司、朱*、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西某公司向某公司偿还93249.16元及以93249.1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2.广西某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1800元;3.朱*、胥*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1013元、保函保费1000元由广西某公司、朱*、胥*承担。事实和理由:某公司与广西某公司签订《某产品经销合同》,双方约定:1.某公司授权广西某公司作为“某某”相关产品品类的经销商;2.经销期限为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3...(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