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陕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王*应享受劳动法、社保法规定的权益。社保是行政征收,不适用诉讼时效,任何企业或个人不能剥夺公民享受社保的权利,爱菊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爱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应为遵循法律起表率作用,为职工积极缴纳社保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爱菊公司应为王*缴纳2011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上班期间社保、公**、医保。爱菊公司应补偿王*上班期间未休年假,共计...(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