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某合作社(以下简称广阳某)因与被申请人周*、廊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2024)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阳某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廊坊中院(2024)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周*的执行异议,恢复对位于廊坊市广阳区金光北道、银河路西侧嘉***小区**栋**单元**房屋的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案涉房产系申请人广阳某与某公司产生纠纷,通过立案、审理、判决、评估和执行的法定程序,廊坊中院(2010)廊民执字第38-10号执行裁定“某公司以案涉房产抵偿给广阳某用以偿还其所欠广阳某投资款及违约金,广阳某可持本裁定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2010)廊民执字第38-1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产生了案涉房产归广阳某所有的法律效力并依法取得案涉...(本文书还有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