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男,198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再审申请人丁*因与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工集团)、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丁*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某建工集团、周*向丁*支付工程款2,634,765.46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某建工集团、周*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丁*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案涉分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丁*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投入者和管理者。原审判决已认定案涉两份《协议书》的真实性,并确认丁*组织人工、机械和材料进场施工的事实。丁*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票据、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本文书还有2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