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有限公司(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丙公司向支付合同款10,455,000元;2.判令某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2,011,328元(按照一年期lpr计算);以上1、2项合计12,466,328元;3.判令某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就“黑河某(b型)一期工程一信息化系统建设工程施工签署合同书,约定由某乙公司承担项目信息化系统建设,合同金额为27,000,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某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设备交货并到货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项目完成海关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项目正式封关运营后支付合同总额的15%:质保期满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如约履行义务,于2019年5月15日交付全部货物,并于5月30日通过验收。2019年10月30日,项目完成海关验收,2020年10月30日,黑河保税物流园区(b型)正式封关运行。现12个月的质保期已届满,根据合同约定,某丙公司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但截至目前,仅向某乙公司支付合同款16,545,000元,尚有10,455,000元未予支付。虽经某乙公司多次催促,但至起诉之日某丙公司仍未支付。本案因为主要就是设备的一个提供以及附属的安装调试,并且某丙公司收到的票据也是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本案就是属于一个设备买卖合同一个纠纷。本案中的部分工作已经由某乙公司分包给了哈尔滨某有限公司(简称某丁...(本文书还有7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