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马**因与被申请人吴*,及原审被告襄垣县某厂(以下简称某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马**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24)晋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二审判决中,关于第一笔150000元、第八笔50000元现金借款的认定,缺乏基本的证据予以证明1.2022年7月15日金额170000元的借款,即一审、二审判决第一笔借款的认定,其中20000元转账支付再审申请人认可,其余150000元并不是现金借款,而是之前多笔借款利滚利之后叠加而来的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出借人主张现金借款的,需对“借款合意”与“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大额现金借款需提供取现记录、资金来源证明、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本文书还有4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