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刘**立即向刘**支付借款22,500元,并按月息1%标准支付自2023年11月25日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承担。庭审中,刘**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刘**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标准计算自2023年11月25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的利息;2.刘**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刘**与刘*...(本文书还有1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