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0年5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王**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王**要求追加张某、金*为被执行人,并非仅申请追加金*为被执行人。王**合同纠纷一案,自履行到案件审理及执行阶段,张某均是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公司现有股东承担被执行责任,且张某对金*转让股份明知,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亦明知且属自愿承担。金*在王**合同纠纷一案发生时已不是公司股东,原审法院追加金*为被执行人而未追加张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庭审中证人王*乙证实公司运营一直由王*乙和张某实际管理,金*仅是王*乙的股份代持人,而非实际股东,亦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故不应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应为王*乙和张某。三、金*对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