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席**因与被上诉人武*、原审第三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席**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5)晋03民初****号判决,并改判上诉人具有排除案涉房产执行的权利,立即停止对位于汇邦soho现代城(11#-13#***小区**幢**单元**室房产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评估、拍卖),立即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经缴纳购房全款,并将案涉房产装修,实际占有该房屋多年,并且该套房系上诉人的唯一性住房,上诉人系善意取得。首先,上诉人系案涉公告所涉及房产汇邦soho现代城(11#-13#***小区**幢**单元**室的合法买受人,2017年9月14日上诉人与山西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山西某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父亲席某乙于2021年2月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向某乙公司转账560万元,但该协议书并未履行,席某乙提出退款,但某乙公司已经使用了该款项,暂无法全额退款。所以,退款时,席某乙提出将未能退还的款项作为其女儿席**、女婿牛**购买23-1-901的房款,实际抵款金额为847840元。2022年8月23日,在购房尾款金额确认后,某乙公司向购房人席**、牛**开具847840元收据。但该款项在2021年2月9日已经汇入某乙公司账户且某乙公司与席某乙(席**、牛**)也确认用于抵作房款,仅是当时未及时开...(本文书还有6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