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樊*、曹*、王**、屠*、张*、李*与被告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原告王**、樊*、曹*、王**、屠*、张*、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至2017年铺海江镇曙光村水泥路面时,被告马**原告劳务费20,000元。姜**原告方委托一直与被告沟通还款事宜,在2024年11月30日邵*作为担保人为原告出具工票一张,承诺在2024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马某对欠款及按期还款的事实也予以认可。2024年12月2日由姜*与邵*签订了协议书,也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结清欠款。至今被告均没有给付。
被告邵*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2024年11月2...(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