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结识成为朋友。自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8月,原告微信转款和支付现金12万余元给被告。被告只偿还1万余元,欠款114000元。2021年10月3日,经双方核算,由被告出具10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约定2022年10月3日前偿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3.《借条》、微信转账记录;4.微信聊天记录。
原告反驳提交了下列证据: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清单、支付酒吧费用清单);2.微信聊天记录。...(本文书还有3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