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邓**、李*、邓**、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5)湘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5年9月10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一、撤销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5)湘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朱*、邓**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邓**、李*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上诉人郭*承担10%的责任;二、上诉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的雇主不是邓**而是朱*。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证实,朱*雇请邓**带抓机将木料装车,约定按30元每吨计算装车费,邓**向朱*提出还需要雇请一人在车上整理木料,朱*表示同意,并请邓**代请上诉人郭*,工资由朱*交给邓**转付郭*,邓**在朱*支付郭*的工资中没有任何提成。在上诉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朱*提供楼梯供上诉人上下车。根据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员需服从雇主的工作安排、指挥和监督。本案中邓**仅仅只是帮朱*请郭*,工资由朱*支付,郭*应当按照朱**指示配合邓**的工作,因此朱*与上诉人郭*属于典型的雇佣关系。二、损失后果的责任比例分配明显不公。本案中,郭*与邓**均属于提供劳务方,接受劳务方为朱*,郭*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邓**的过错行为以及雇主朱*现场管理缺失,造成上诉人郭*受伤,按照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应当由接受劳务方朱*承担责任,朱*可向邓**追偿,上诉人已经将朱*和邓...(本文书还有5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