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6102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7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期间,原告基于对被告生活上的关心及被告的多次请求,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56020元。此外,原告于此期间为被告购买衣物5000元,以上款项及财物总计61020元,性质为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自2025年11月起,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向被告催讨上述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
被告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和原告没有形成借款合议,答辩人与原告...(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