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玲、董**、董**、王**与被告某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险佳木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玲、董**、董**、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财险佳木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某玲、董**、董**、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财险佳木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代某玲、董**、董**、王**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9.8万元。事实和理由:董某分别系代某玲的丈夫、董**的父亲、董**和王**的儿子。2025年9月6日18时许,赵*伟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黑f***85号吊车,在铁力市年丰朝鲜族乡城南街愿景家园南161米处吊卸钢管时,因其操作不当导致钢管滑落,砸中董某。董某经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本文书还有2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