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某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梧州某)与被告黄*、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21638.98元(利息暂计*2023年3月20日,以后按合同的约定计*付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位于梧州市长洲区房屋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45550*****7423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18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贷款利率按年利率7.6%计算,按月结息,分期还本等内容。同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45550*****13533号《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本合同...(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