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朱**、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怀艳,人民陪审员彭*寿、李*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25日、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审判员徐怀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马晶晶担任法庭记录。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倪**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为凭。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2、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0.4万元(按月利率2%,暂从2009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8月1日止,要求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本文书还有2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