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宁县某合作社(以下简称某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直接据此推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该核心事实认定缺乏充分直接的证据支持。第一,关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直接关联性。本案唯一经司法委托的专业证据一一《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华**(2025)质鉴字第****号),其鉴定结论仅指出设备在“现状物证条件下”存在“滚筒失圆”、“传动不均衡”、“漏料”等具体技术瑕疵。该报告并未包含、也无权认定“设备整体已丧失基本生产功能”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法律性结论。将一份...(本文书还有2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