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盐津某有限公司金家湾煤矿(以下简称盐津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15710元(6090元×19个月,从2023年5月24日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支持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后续治疗费(治好为止,暂不计算),共计120710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零11天;申请人伤情至今未愈,按规定应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