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昌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5)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许昌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建安区人民法院(2025)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在审理查明中认定的三份对账单总金额合计598402.8元完全错误。该数额是按照多次立方、单价多少计算所得、依据哪些证据计算所得均不清楚。首先,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发送给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于**的对账单上不显示数额,于**也没有认可该对账单。在聊天记录中于**一直跟被上诉人说你把签字的单子拿出来对。但被上诉人一直未将签字的单子发送给上诉人。该微信发送的对账单仅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依据什么制作不清楚。其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票据显示,上诉人认可的单据加起来总共1599.59立方,而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陈述事实和理由部分写的是2030.89立方,证据和事实相互矛盾,被...(本文书还有5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