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林县某乙有限公司、蓝*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覃某、邓*与被告上林县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黄**、蓝*、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覃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周**,被告某丁公司、蓝*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覃忠诚,被告黄**、黄**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覃某、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共同向三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836292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从起诉之日计算直至还清款项为止);二、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三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黄**与蓝*是夫妻关系,被告黄**是黄**、蓝**儿子。2023年初,被告某丁公司在广西上林县木山乡开采煤矿,因资金周*困难,以预付货款、开支人工费、水电费的方式向三原告借款。三原告也陆续通过公司、个人账户向被告某丁公司或者其指定的账户汇款,解决其生产经营困难。2024年10月30日,被告某丁公司、黄**、蓝*作为甲方与三原告(乙方)进行结算,并出具借条确认共借到款项6836292元,承诺“为保证乙方资金安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一切财产不得出租、出售,到期甲方无力偿还借款,乙方可以处理公司财产以抵还损失”,同时还约定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甲方愿意承担乙方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还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为合山市人民法院。2025年4月20日,黄**、黄**作出书面承诺,对被告某丁公司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被告某丁公司、黄**、蓝*逾期还款后,某丁公司未经三原告同意,擅自将其产能出售给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获利1900万元,该公司已将其中的430万元支付给被告某丁公司,将1200万元支付到三被告指定的上林县某甲有限公司账户(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黄**),现内...(本文书还有8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