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某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梧州某)与被告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赖*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5280.31元(利息暂计*2023年7月20日,以后按合同的约定计*付清之日止);2.判决原告对位于梧州市不动产的在借款本金5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梧州市某车库在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45560*****88522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贷款6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0日止;首期执行年化利率7.6%,按月结息,分期还本等内容。同日,原告与被告赖*签...(本文书还有2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