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江西省某有限公司陆川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陆川分公司)、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某公司、某公司陆川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3856元及逾期损失(逾期损失以所欠73856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0%,从2019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目前暂计算至2025年10月25日为12948.07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律咨询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方*找到原告洽谈关于某镇第二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门窗工程合作事宜,被告方**被告某公司陆川分公司现场管理员,被告某公司陆川分公司是被告某公司的分公司,双方当时并未签署协议,被告方*于2018年12月13日分别给原告银行转账10000元、10000元,共计转账20000元,工程完工后,2019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方*通过结算单结算,被告方*在结算单上签字并承认尚欠原告剩余73856元,之后原告与被告方*于2020年4月18日补签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合计共款193856元,付款事项:工程已预付款六万元,完成8...(本文书还有5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