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仫佬族自治县某店与被告广西贵港红旗某有限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仫佬族自治县某店的经营者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广西贵港红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仫佬族自治县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广西贵港红旗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9800元;2.被告广西贵港红旗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39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3.被告曾*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营业务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等。2020年8月1日,被告广西贵港红旗某有限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即被告曾**原告采购纸皮,原告与被告公司约定纸皮单价为2000元/吨。随后,原告依...(本文书还有2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