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城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诉被告紫金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称紫金北京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27日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金某丙公司向本院邮寄答辩意见以及书面质证意见;于2026年3月31日和2026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紫金北京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于2026年4月2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记录在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147780元(其中:车损119050元、评估费8830元、施救费19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交通事故发生情况:2025年9月20日20时00分许,冯*驾驶xxx/辽cau**号车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与前方同向行驶胡*驾驶xxx/蒙蒙jr6**车,相向行驶刘*驾驶xxx/黑m黑mxv**发生碰撞,造成xxx/辽ca辽cau**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本次事故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负全部责任,胡*、刘*无责任。3、原告所有的xxx/辽c**辽cau**牵引车于2024年12月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保险,其中:xxx机动车损失保险18291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辽ca**辽cau**保险4221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万元。保险期限从2024年12月3日...(本文书还有6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