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季*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季*偿还某某公司借款本金117415.19元、利息14992.13元、逾期违约金57.26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利息、逾期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3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季*支付某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以上合计134464.58元;3.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3日,某某公司与季*签订《信用消费贷款申请和使用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向季*提供贷款人民币2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执行固定年化利率为...(本文书还有2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