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孙*、陈**、刘*、陈**、王*、陈**与被告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围场县法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案号为(2025)冀0828民初****号。
原告陈**、孙*、陈**、刘*、陈**、王*、陈**起诉主要称,2025年6月,原告在位于青海省芒崖自治州冷湖镇的海西州50万千瓦风电项目处从事钢筋工工作,后因工地钢筋材料不足,原告在工地待工28天,后项目承建公司甘肃某有限公司向原告补贴劳务费、往返路费及食宿费合计80,762.50元,被告代为支取后,未能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原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给付欠付原告的劳务费、往返路费及食宿费80,762.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围场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费县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本文书还有1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