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某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梧州某)与被告钟**、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两被告钟**、钟**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钟**、钟**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57915.72元,利息11850.32元(利息暂计*2023年10月2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累计*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469766.04元;3.判决原告对属于被告钟**、钟**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房屋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被告钟**、钟**是夫妻关系。2018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钟**、钟**签订《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钟**、钟**贷款573000元,用于购买位于梧州市龙圩区房屋;贷款期限自...(本文书还有2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