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徐*、朱*因与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吴*县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9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徐*、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错误认定行政复议已提供救济从而排除行政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混淆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救济性质与功能。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途径,二者并行不悖,并非互相排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重新答复义务,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属于行...(本文书还有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