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福安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与被告吴**、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练丽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本案存在不适宜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福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欣、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尚欠物业费608元、公共维修基金84元、垃圾费84元、欠逾期物业费的违约金419元(违约金以608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三计算,共360天),总计1195元。事实与理由:1.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2024年1月22日在宜州区签订《河池市宜州区某职***小区物业...(本文书还有3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