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牛**、牛**、牛**、牛**与被告付**、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同时作为牛*、牛**、牛**、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付**、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牛**、牛**、牛**、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剩余限额赔付医疗费18000元、护理费13055.94元(145.06×90天)、死亡赔偿金164002.03元(38212×5年=191060元),交强险内合计赔付198000元;2.判令阳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人限额内,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医疗费6222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10元是30元×87天、死亡赔偿金164002.03元、丧葬费49503.48元、营养费4500元,是50元×90日),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80068.39元...(本文书还有3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