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与被告库车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库车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库车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房款69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79,470元。以上合计:769,47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商铺,为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铺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议未果,原告无奈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依法判决。(诉讼中放弃...(本文书还有34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