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以下简称花都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汤**,被告花都区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承担以下费用:1.医疗费214145.05元(暂计至2025年5月6日)以及后续治疗本案人身损害(伤残部位)产生的医疗费用;2.交通差旅费27012.1元(暂计至2025年4月27日)以及后续治疗本案人身损害产生的交通差旅费;3.xxx赔偿金369774元(以61629元为计算基数,以八级伤残系数30%计算);4.护理费6750元(以150元/日的标准,按45日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以50元/日的标准按45日计算);6.营养费1350元(以30元/日为标准,按45日计算);7.误工费30564元(按工资254.7元/日的标准,按120日计算);8.被抚养人生活费338703.75元【以41055元为计算基数,以一名未成年被抚养人(3周*)和两名成年抚养人(未满60周*)为标准计算】;9.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原告因头部不适前往被告处就医被告于2023年5月8日出具mr检查报告,显示:1.颅脑mr平扫未见异常;2.脑部mra未见异常;3.右侧上额窦囊肿被告负责接诊的医生赵*称需要手术,且对此很有把握、这种手术天天做原告及家属出于对其信任,便同意进行手术被告在术前口头告知原告:有个瘘要补,要做小手术但直至术前即5月...(本文书还有6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