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山县某信用社与被告麻**、魏*、麻**、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山县某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麻**、何*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武山县某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麻**、魏*共同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189000元及利息25696.86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1月7日),并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自2026年1月8日起至贷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按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0.14%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麻**、魏*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麻**、何*对第1、2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2日,被告麻**向原告申请借款...(本文书还有2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