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男,汉族,1972年12月**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片区。
再审申请人蔡*、曲靖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蔡*、某乙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支持蔡*、某乙公司的再审请求;3.于*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二审上诉请求是于*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但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超出了这一诉请,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而且根据相关的规定,在合同无效后,对工程价款是折价进行补偿,但二审并未如此处理,出现了一个相互矛盾的判决。(二)于*作为个人,并不具备煤矿钻孔*探工程承包资质。其作为韶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股东,进行施工并向某乙公司开具介绍费的条子,是在履行...(本文书还有2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