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向某1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向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昕,被告陈*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共121070.93元(28376×4个月+28376元/月÷30天×8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的物业管理费21620.05元(5067.2元/月×4个月+5067.2元/月÷30天×8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的税费3020.48元(351元+351元+1159.24元+1159.2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损失7094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7094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粤2071民初****号、(2021)粤20民终****号两案的案件受理费6879元。诉讼中,原告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为注册成立中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2017年8月22日,原告承租案外人陈*2名下的商铺,并与之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案外人陈*2将中山市东区××路××号××广场××幢××卡场地出租给原告作为“××餐厅”的经*场所。中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成立,注册地址为中山市东区××路××号××广场××幢××卡之一,在注册地上经*“××餐厅”。2019年10月15日...(本文书还有5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