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魏*1、魏*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魏*1、魏*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魏*22025年1月28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为无效协议;2、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魏*1系被告魏*2的侄女。在2025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魏*2签订了一份名为《遗赠扶养协议》实为宅基地买卖的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因被告魏*2系五保户,其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原告,原告给付被告40000元银行转账。但在协议签订后,原告了解到因被告系五保户,其无权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对此,原告提出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魏*2辩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系同村同组村民,魏*1系答辩...(本文书还有3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