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男,1991年10月28曰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一)银川中院认为“案涉《车辆转让协议》自2025年1月13日解除,同时因合同解除故本案不适用不安履行抗辩权”系证据严重不足,事实认定不清。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案涉车辆存在抵押的情况,宋*是完全知晓的,在一审时宋*自认知道案涉车辆抵押情况。案涉车辆不能过户的原因系宋*一直未支付剩余8万元,且从签订合同之初就一直占有案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