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牡丹江市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公司)、牡丹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孙**参加诉讼后,于202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井**、被告天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第三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5)黑100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不允许执行牡丹江市爱***小区**号楼产籍号为405-490-3/3-2-000115(**号楼**号车库)及405-490-3/3-2-000116(**号楼**号车库)两处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牡丹江市西安区某卷帘门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加工厂)与黑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安区公司(以下简称某牡西安区公司)签订了某楼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某加工厂为牡丹江市爱***小区施工所有的门工程,开发单位为某公司,此工程为开发单位发包给某西安区公司转包给了精诚加工厂,现工程已施工完成并交付使用,2014年11月19日,为抵顶工程款,在孙**的指示下原告与某公司签订某优先认购权协议以**号楼**号房屋抵顶工程款283,530...(本文书还有5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