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苏*归还原告宋*借款本金64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苏**原告宋*支付资金占有利息,暂计为2404.27元(以64000元为基数,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保全费用(如有)由被告苏*承担。庭审时,原告主张律师费为64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5日被告苏*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宋*借款20000元,于2023年12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9800元,合计向原告借款69800元。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通过向被告的微信账户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后经原告...(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