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某,男,1974年11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肖*因与被申请人代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肖*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及二审判决,纠正原一、二审判决中关于申请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错误判决,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是在为申请人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梯子上跌落受伤,该事实认定错误。现场监控视频可证实,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公司及现场任何工作人员授权或要求,私自搭梯子进行劳务帮工,且其搭梯子的行为本身严重违反操作规定,故被申请人的行为不应由申请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二、被申请人受伤时不属申请人公司的人员。本案起诉之前,被申请人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本文书还有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