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刘*。
原告广西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柳*市人社局)、第三人姚*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于2025年12月11日向被告及第三人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期间,本院依法追加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柳*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玉荣怀,第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5年3月28日,第三人姚**被告申请认定张某在柳*市阳和工业新区柳*某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项目作业中高空坠落死亡为工伤。被告审查认为,张某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认定张某死亡为工伤,由原告承担张某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
原告某公司诉称,2025年6月24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柳*伤认字〔2025〕7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认定张某于2024年10月15日发生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由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依法无据,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告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案涉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合法有效的。首先,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原告与柳*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柳*某汽车有限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案涉项目也有合法手续。其次,原告将案涉工程的屋面彩钢瓦更换项目发包给甘肃新某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新某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包含“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完全具备承接该项目的主体资格与相应资质。在项目接洽过程中,自然人刘*向原告出示了新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系列资质证明文...(本文书还有8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