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李*诉被告李**、第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李*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二原告返还欠款200000元并承担利益35836元,合计2358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经第三人介绍,被告向二原告声称,其可以介绍原告承揽工程,但需预先支付200000元,二原告于2023年5月13日将200000元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第三人当时在场见证。被告收款后,未能促成任何工程合同的签订。后经二原告多方核实,发现被告所称的工程项目根本不存在,故提起诉讼。
李**辩称,1.原、被告之间系合作关系,并非不当得利或借贷关系;2.合作项目因第三方合同诈骗受阻,被告同为受害人;3.原告主...(本文书还有1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