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冀01民撤****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郭**上诉请求: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冀01民撤****号民事裁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错误否定了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上诉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并非单纯的“事实居住状态”,而是子女基于身份关系对家庭房产享有的居住权益。此项权益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灭。该权益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其客体正是案涉房屋。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本身不产生对夫妻财产涉诉案件标的的独立实体权利”,进而否定上诉人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认定...(本文书还有1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