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凤山县某局(以下简称凤山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凤山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凤山住建局支付某公司工程款890,856.89元;2.凤山住建局支付某公司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890,856.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2年11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为67,583.87元);3.本案诉讼费由凤山住建局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1日,凤山住建局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某公司签订《凤山县廉租住房四期第二批1#2#3#4#加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承包凤山住建局开发建设的“广西河池市凤山县加...(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