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酒泉市某甲有限公司、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酒泉市某甲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令诚伟、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2000元,利息74804元(2019年2月27日至2024年5月21日);2.判令二被告从2024年5月22日起以28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4.8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7日,酒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外包安装合同,由原告作为工程现场负责人完成敦煌市体育馆3#综合楼主机及室内外机组管道的连接工程,合同价款435000元。2015年7月1日,双方又以同样方式签订体育馆2#综合楼主机及室内外机组管道的链接的安装合同,合同价款550000元。后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价款为143000元,被告刘*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0000元。2018年1月26日,被告刘*与原告形成对账情况说明,并在甲方处加盖了敦煌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敦煌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日),在扣减已付460000元后剩余欠款金额为668000元。2019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刘*达成协议书,被告刘*将位于敦煌市的房屋一套抵顶给原告,抵顶价款为386000元,剩余282000元由被告刘*继续支付。
2023年12月10日,酒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将剩余工程款282000元及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债权转让于原告,由原告向**债权人主张权利。
原告认为:酒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外包安装合同,被告酒泉市某甲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文书还有7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