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75年9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孟*甲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某店。公民身份号码:xxx。
再审申请人游*、郑*因与被申请人普洱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游*、郑*申请再审称:1.案涉工程实际施工完成人是游*、郑*,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施工完成人为李*有违客观公正。二审中,游*、郑*及法庭要求李*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做工人员,李*未提供。一审庭审中,游*、郑*提供的雇请实际做工人赵*、杨*出庭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游*、郑*的事实。2.游*、郑*在接受某乙公司口头安排后,于2018年8月安排赵*、杨*等人前去孟*甲完成李*停工未完成的案涉工程项目。施工期间,2018年9月3日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