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男,1980年2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金罗*背阴坂村**号人,现住本址。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35000元、13000元借款的内容。所谓4万8本就子虚乌有,没有借款事实。2.改判支持一审(2024)晋1129民初****号中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之间20000元真实债务,仅需向被申请人偿还剩余5000元。2025年11月27日又还款2000元,实际还需补偿还3000元。在申请人偿还最后3000元借款时,所有款已清。责令被申请人胡*把2万借条给予朱**。3.在申请人朱**偿还清2万借款后,解除申请人朱**微信及银行卡冻结。4.被申请人胡*故意隐瞒事实,存在欺诈行为,严重扰乱并危害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对被申请...(本文书还有3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