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以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径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0月23日终止,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法律行为,需用人单位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并办理相应手续方能实现法律效果本案中,某公司并未在郑*年满50周*时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也未出具任何解除或终止证明郑*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接受某公司的统一管理、考勤,某公司亦持续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持续性的本质特征原审判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一事实状态等同于劳动关系的自动、当然消灭,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仅以双方签订的《保洁承包合同》之名,即认定2017年10月23日后双方为劳务关系,而未审查合同履行之实,对基本法律关系定性错误,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根...(本文书还有977字未显示)